沈某等33人诉上海万达机电工业服务公司恢复股东权利案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沪中经终字第74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1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卞爱生 单位:
本案是一起企业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发生的企业违反法律规定,侵害股东权利的纠纷,本案的处理,关键在确认万达公司集资章程的合法有效性及被告用行政手段变更集资章程侵害股东权利的违法性,从而明确企业管理需依法进行,达到维护法制,维护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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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3)黄经字第316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沪中经终字第740号。
2.案由:恢复股东权利。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沈某(又系诉讼代表人),男,65岁,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被上诉人):茹某(又系诉讼代表人),男,67岁,汉族,住上海。
原告(被上诉人):史某,男,63岁,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被上诉人):郑某,男,62岁,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被上诉人):侯某,女,61岁,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男,68岁,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被上诉人):宗某,女,57岁,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被上诉人):徐某,男,65岁,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被上诉人):柳某,男,65岁,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被上诉人):夏某,男,62岁,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男,62岁,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1,男,68岁,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被上诉人):梁某,男,78岁,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被上诉人):桂某,男,72岁,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被上诉人):武某,男,68岁,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被上诉人):谭某,男,77岁,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2,男,66岁,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被上诉人):朱某,男,63岁,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男,64岁,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女,64岁,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3,男,73岁,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被上诉人):任某,女,63岁,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被上诉人):徐某,男,65岁,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被上诉人):祁某,女,63岁,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被上诉人):洪某,男,74岁,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被上诉人):周某,男,73岁,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被上诉人):夏某1,女,60岁,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被上诉人):熊某,男,69岁,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被上诉人):余某,男,66岁,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男,68岁,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被上诉人):郑某1,男,70岁,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被上诉人):郭某,男,70岁,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1,女,67岁,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上诉人):上海万达机电工业服务公司,地址:上海市宁波路120弄11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1,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逢星上海市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定标上海市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卞爱生,人民陪审员:毛炳正袁梅芬。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应新龙,审判员:李佩玲吴廷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8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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