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联谊化工厂诉吉林化学工业公司联合化工厂等购销合同侵权、吉林化学工业公司联合化工厂反诉吉林市联谊化工厂不正当竞争案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经上字第1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8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彦彬 单位:
本案中,联谊化工厂的行为是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市场竞争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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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经字第14号。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经上字第111号。
2.案由:
本诉:购销合同侵权;
反诉:不正当竞争。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吉林市联谊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刘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吉林市郊区第一职业学校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杨华吉林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吉林市化学工业公司联合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段某,该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常维瑞吉林市龙潭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周桐吉林市龙潭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氨基酸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科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该公司秘书。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国良;审判员:孟良勤;代理审判员:王川良。
二审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承凯;代理审判员:刘连功陈宏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5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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