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诉北京电视机厂镇江分厂外贸代理合同案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苏经终字第6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马理 单位:
正确处理本案,关键是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关于委托关系是否成立。1989年1月27日兴业公司和镇江分厂签定委托书,镇江分厂在委托书上盖好章后,交给兴业公司带回。兴业公司在同年1月30日盖好章后,返还给镇江分厂,但镇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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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镇经初字第17号。
二审调解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苏经终字第67号。
2.案由:外贸代理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橙北京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阎建君镇江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电视机厂镇江分厂。
法定代表人:夏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谈臻南京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谈宝林镇江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锁保;审判员:黄其胜;代理审判员:岳益民。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义;代理审判员:马理朱春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6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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