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对外技术协作信息服务部诉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四冶设备制造安装公司信息服务合同案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瑞昌市律师事务所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第四建设公司法律事务处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四冶设备制造安装公司

文书字号: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经上字第1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5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新友 单位:
我国技术合同法规定的技术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并对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所订立的合同。而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提供的信息是加工橄榄棍的经济信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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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1992)瑞法经字第85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经上字第110号。
2.案由:信息服务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瑞昌市对外技术协作信息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袁某1,该部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傅乐平瑞昌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四冶设备制造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琦,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第四建设公司法律事务处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四冶设备制造安装公司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独任庭审判员:曹运槐。
二审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正保;审判员:沈瑞星范长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1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5月3日(经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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