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打(亚洲)有限公司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华建公司借款合同担保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3)桂经终字第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9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长风 单位:
本案是一起涉外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与国内的借款合同纠纷相比,在案件管辖和审理上存在以下不同点。
1.关于案件管辖问题。本案的原告(债权人)和主债务人均为在香港地区注册登记的公司,担保人是中国大陆的公司,在此之前,债权人曾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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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经字第15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3)桂经终字第19号。
2.案由:借款合同担保。
3.诉讼双方
原告:渣打(亚洲)有限公司(stardard chartered Asia Ltd)。
法定代表人:韦某,该公司行政总裁。
鲁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利某,香港渣打银行中国区总部高级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橙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华建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第一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某,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晰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长风;代理审判员:周燕萍黄芳。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廷杰;代理审判员:韦水用梁炳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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