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山市中益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协食品厂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案由:
商标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湘高经终字第9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0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勇 单位:
本案是一起涉台案件,也是一起典型的商标侵权纠纷案。
1.本案的管辖权。
对本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我们认为:本案是一起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长中经一字第23号。
二审调解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湘高经终字第91号。
2.案由:商标侵权。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台湾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胡群湖南省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中山市中益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被告(上诉人):广东省中山市东协食品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某1,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二审):陈某2,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胡文坚广东省中山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浩波;审判员:何冬林;代理审判员:唐雪平。
二审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建国;代理审判员:陈辉刘东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7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2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