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诉中华瓷器有限公司及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发展公司贷款、保证合同案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闽经初字第0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郑京水 单位:
本案是对厦门经济发展有一定影响的重大涉外经济纠纷案,标的之大,全国少有,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繁多(十几份),原、被告曾经多轮协商不能达成协议,解决难度大。省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本着“蓄水养鱼”解决问题的原则,多次召集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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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闽经初字第02号。
2.案由:贷款、保证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该公司项目贷款董事)、伍成业(该公司助理集团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邢修松中国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玲中国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瓷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华群厦门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振华福建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安厦门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旭厦门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京水;审判员:林人哲;代理审判员:魏光钰
6.审结时间:199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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