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某诉成都市复合降阻材料厂专利侵权案
案由:
专利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成都民生化工厂

成都市第三律师事务所

化工部成都有机硅研究中心

降阻材料厂

四川省科技律师事务所

四川工业学院电气工程系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川高法经终字第5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俊恩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产品制造方法侵权而导致的专利侵权案,在处理本案中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1.本案中自被告开始侵权到原告提起诉讼期间长达三年多,时间较长。在这3年多的时间中被告极有可能在其生产方法和技术上进行改进,并且改进到避开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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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法院(1992)经一字第79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川高法经终字第56号。
2.案由:专利侵权。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傅某,成都民生化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赵传华成都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某,化工部成都有机硅研究中心工程师。
被告(上诉人):成都市复合降阻材料厂(下称降阻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何某,降阻材料厂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袁家传四川省科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某,四川工业学院电气工程系教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喻明道;审判员:梁群;代理审判员:张俊恩。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毅;代理审判员:侯克莉何学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4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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