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石龙新奇美饮料食品厂诉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案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厦经初字第4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1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如曦 单位:
1.正确确认原、被告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是判定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之关键。笔者认为,被告的外观设计落入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二种外观设计属相近似。因为:(1)按一般购买者水平判断,二者是相近似的。(2)以肉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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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厦经初字第44号。
2.案由:侵害饮料包装罐外观设计专利权。
3.诉讼双方
原告:东莞市石龙新奇美饮料食品厂。
法定代表人:刘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龙厦门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旭广州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一敏厦门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永耐同安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如曦;代理审判员:江伟吕子良
6.审结时间:199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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