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五联化工厂诉张某非专利技术使用权侵权案
案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张家港市东莱乡法律服务所

张家港市五联针织绒厂

江阳市北漍模范化工厂

无锡市梁溪律师事务所

苏州市东方律师事务所

江阳市北漍模范村

文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3)苏经终字第37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钱途 单位: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问题。DA分散剂系北京化工研究院研究开发的科研成果,但未申报专利,因此,DA分散剂技术属非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的价值在于它的秘密性,故而对非专利技术的侵权方式就表现为泄密。由于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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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3)张鹿经初字第1280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3)苏经终字第377号。
2.案由:非专利技术使用权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家港市五联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季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宋志才,张家港市东莱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赵某,张家港市五联针织绒厂厂长。
被告(上诉人):张某,男,50岁,现在江阳市
1295
1323
模范化工厂工作。
委托代理人:王雪峰无锡市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兴山苏州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阳市北
1295
1323
模范化工厂。
法定代理人:赵伟斌,厂长。
委托代理人:蔡瑞生,江阳市北
1295
1323
模范村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李公乔。
二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永余;代理审判员:陈春泉徐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9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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