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地区水泥厂诉龙岩市岩山水泥厂商标侵权案
案由:
商标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岩经终字第55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苏超敏 单位:
本案商标侵权是否成立,关键的问题是上诉人在同样商品(水泥)包装袋上标注“原小麒麟牌”是否足以造成用户、消费者对“麒麟牌”水泥的误认。对此一、二审法院均持肯定的意见,其理由是充分的。因为:
第一,“麒麟牌”水泥商标是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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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法院(1993)龙经初字第40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岩经终字第55号。
2.案由:商标侵权。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福建省龙岩地区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金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该厂干部。
委托代理人:蔡祝林龙岩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福建省龙岩市岩山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陈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江国存、何伟,龙岩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虹;审判员:廖清香朱龙富。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温非凡;代理审判员:谢天星苏枫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日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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