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铝厂诉闽侯县福利装璜装饰福州工程部供应站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案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榕经初字第3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6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宗煜 单位: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侵权损害赔偿的金额。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85法经复53号《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被侵权人可以按其所受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额。被告售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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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榕经初字第39号。
2.案由:商标侵权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福建省南平铝厂。
法定代表人:高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干部。
委托代理人:黄玉琴南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侯县福利装璜装饰福州工程部供应站。
法定代表人:高某1,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国华、童锦英,福建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宗煜;审判员:林华用;代理审判员:方平
6.审结时间:1993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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