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颜氏燃烧器厂诉长沙县沙坪节能设备厂专利权属、侵权案
案由: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南省第一律师事务所

岳阳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南省动力机厂

长沙市颜氏节能研究所办公室

湖南省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湘高经终字第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4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均全 单位:
本案的性质是专利权属、专利侵权纠纷,故本案的关键是先要解决第三人颜某的专利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然后才可确认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并确定赔偿数额。
1.颜某的专利是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长法经一字第45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湘高经终字第23号。
2.案由:专利权属、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岳阳市颜氏燃烧器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赵洪湖南省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炜岳阳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湖南长沙县沙坪节能设备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肖某,该厂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谢某,该厂法律顾问。
第三人(被上诉人):颜某,住长沙市河西新民路颜氏节能技术研究所,系南省动力机厂退休人员。
委托代理人:谢某1,长沙市颜氏节能研究所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毛镇科湖南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冬林;审判员:赵金福杨赛宇李治波;代理审判员:唐雪平。
二审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建国;代理审判员:刘东河高志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4月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