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针织服装厂破产还债案
法官解说
随着市场经济大潮的优胜劣汰,企业破产是一种正常的经济现象。然而法院如何通过审理破产案件,充分发挥破产企业原有的各种有利因素,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出路,却是一个较难解决的大问题。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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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盐法经破字第1号及其附1—41号。
2.案由:破产还债。
3.诉讼当事人
申请人:江苏省盐城市针织服装厂。
法定代表人:唐某,江苏省盐城市针织服装厂厂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兆惠;审判员:周语芳、徐斌。
6.审结时间:199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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