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铁路分局诉佳木斯市邮电局车辆碰撞赔偿案
案由:
国家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佳木斯铁路医院

佳木斯站安全室

文书字号:
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1993)经字第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0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宝贵 单位:
本案车辆碰撞发生在车站平过道。平过道指在车站、货场、专用线内,专为内部作业使用,不直接贯通道路的平面交叉。由于使用人员均系内部专业人员(邮政车也不例外),故不设铁路道口标志和道口护桩,也无人看守,但内部作业需要通过平过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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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1993)经字第41号。
2.案由:车辆碰撞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佳木斯铁路分局。
法定代表人:郭某,分局长。
委托代理人:穆某,佳木斯铁路医院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某,佳木斯站安全室主任。
被告:佳木斯市邮电局。
法定代表人:孟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企管科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宝忠;审判员:刘继平;代理审判员:吴秋菊
6.审结时间:199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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