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延吉分公司诉长春铁路分局长春站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合同赔偿案
案由:
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图们铁路分局法律顾问室

文书字号:
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3)经字第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兴起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纠纷案,纠纷的起因是承运人(发站)违反规定代填运单条款造成的。关于运单的填写涉及发站货物由谁装车的问题。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规定,货物由谁装车依照发送各国内规章办理,我国铁路货运规章规定,发站和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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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3)经字第7号。
2.案由: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合同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大连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延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朴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业务员。
委托代理人:佟某,图们铁路分局法律顾问室律师。
被告:长春铁路分局长春站。
法定代表人:李某,站长。
委托代理人:沙某,货运值班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兴超,代理审判员:周家敏贾云松
6.审结时间:199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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