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马某诉安阳市运输三公司等交通运输赔偿案
案由:
交通运输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安经终字第23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1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师茂庆 单位:
本案是一起交通货物运输赔偿纠纷,处理本案的关键是解决好以下问题。
1.关于货物运输效力。一审原告高某、马某于1992年10月5日在浙江省湖州市与一审被告安阳市运输三公司的司机周某、韩某达成了运输货物的口头协议。根据《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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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安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1993)铁经初字第43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安经终字第238号。
2.案由:交通运输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高某,男,1975年6月5日生,汉族,系郑州市友爱路个体户,现住在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郭东方安阳市铁西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谊庆郑州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上诉人):马某,男,1971年2月18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郭东方安阳市铁西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某,河南省砂轮厂工人。
被告(上诉人):安阳市运输三公司(以下简称三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某,该公司保卫科长。
被告(被上诉人):周某,男,1952年7月20日生,汉族,安阳市人,系市运输三公司司机,现住安阳市。
被告(被上诉人):韩某,男,1952年10月20日生,汉族,安阳市人,职业住址同上。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安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郭宗发。
二审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新建;审判员:师茂庆石建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4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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