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立达工贸联营公司清算组诉福建省闽东富海船舶修造公司联营船舶修造合同案
案由:
船舶修理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原福州市立达工贸联营公司

福州市立达工贸联营公司清算组

福安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福安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闽经终字第8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海燕 单位:
一、二审法院确认原告(被上诉人)违约是正确的,因为被告(上诉人)单位是由谢某等三人集体承包,而不是谢某个人承包,联营公司也是以被告(上诉人)单位名义签订,另外,作为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谢某,即使被捕,但公司仍存在,对外签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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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厦门海事法院(1993)商初字第006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闽经终字第86号。
2.案由:联营船舶修造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福州市立达工贸联营公司清算组,住所:福州市古田路闽都新村6F。
法定代表人:肖某,原福州市立达工贸联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某,福州市立达工贸联营公司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郭振忠福安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福建省闽东富海船舶修造公司,住所:福安市赛岐罗江。
法定代表人:谢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缪丹宏、缪銮生,福安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海燕;代理审判员:温文华苏君聪。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人哲;代理审判员:魏光钰陈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6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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