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武警六支队物资经销处港口业务代理部诉秦皇岛耀华实业贸易开发公司租船合同案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厦门海事法院(1993)厦海法商初字第03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1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希舟 单位:
这是一起因托运人拖欠承运人的运费和滞期费而涉讼的租船合同纠纷案。仅就租船合同而言,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纠纷本不难解决。但由于该租船合同与货物购销合同主体与事实的交叉,货物买方劳武公司主动和被动介入其中,并且屡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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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厦门海事法院(1993)厦海法商初字第039号。
2.案由:租船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秦皇岛武警六支队物资经销处港口业务代理部。
法定代表人:李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副主任。
被告:秦皇岛耀华实业贸易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1,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振荣秦皇岛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厦门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希舟;审判员:吴海燕;代理审判员:温文华
6.审结时间:199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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