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南银典当拍卖行诉万宁县生产资料服务公司无效房屋典当合同案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海口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海南省金岗地产开发总公司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3)海南经初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5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家慧 单位:
早在解放前,我国民间就已存在着典当行为,但这一时期的典当行为无任何法律予以规范。解放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由于种种原因,典当行为几乎消失殆尽。近年来,尤其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典当行才得以重视发展,典当范围日益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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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3)海南经初字第2号。
2.案由:房屋典当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海口南银典当拍卖行(下称南银典当行)。
法定代表人:廖某,该拍卖行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接明海口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海南省金岗地产开发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万宁县生产资料服务公司(下称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某,该公司副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志有;代理审判员:邹运华梁振文
6.审结时间:199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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