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房产开发公司诉陈某商品房购销合同案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第一所

武义县律师事务所

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

武义县人民政府

文书字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浙经终字第4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8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范旭东 单位:
对商品房购销合同效力的认定,因目前我国尚无专门法律法规调整这类关系,应根据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参考地方性法规、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章来把握。应着重掌握以下原则:(1)依法经营原则,即商品房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应合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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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中法(1992)经初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浙经终字第40号。
2.案由:商品房购销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武义县房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志坤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第一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国民武义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男,41岁,汉族,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医师。
委托代理人:傅某,系被告妻子,39岁,汉族,武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永全;审判员:钭银福;代理审判员:郭松巍。
二审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屠有根;代理审判员:汪功新陈其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1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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