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华建企业公司诉江油市针织厂等合资经营合同案 驳回起诉
案由:
非法经营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香港华建企业公司

四川省绵阳市第二经济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江油市针织厂

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人民政府

文书字号: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绵法经初字第5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9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安志民 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第三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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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号: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绵法经初字第50号。
2.案由:合资经营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香港华建企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香港华建企业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万伟四川省绵阳市第二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江油市针织厂。
法定代表人:姜某,四川省江油市针织厂厂长。
第三人: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伍某,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人民政府镇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立安;审判员:燕正龙;代理审判员:刘光明
6.审结时间:199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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