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不服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治安拘留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3)行再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9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胡卫卫 单位:
本案一、二审判决被撤销,是因为没有能够正确地认识被告所举证据与其认定事实间的因果关系,同时也没有注意审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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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1991)行初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行上字第39号。
再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3)行再字第1号。
2.案由:不服治安拘留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施某,女,31岁,汉族,江苏宝应县人,现无业,住上海市。
一审委托代理人:许振梁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沈琴,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张毓恒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某,系原告丈夫,36岁,汉族,上海市普陀区普陀路房管所职工,住上海市。
再审委托代理人:金葆文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某,系原告丈夫。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局长。
一、二、再审委托代理人:沈某1,男,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干部;史某,男,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干部。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迈科;代理审判员:陈小勇冯鹤。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廷家;代理审判员:周文喜宇晓华。
再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亚丽;代理审判员:胡卫卫惠开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4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6月3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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