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不服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分局治安拘留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天山锅炉厂二级库

新疆天山锅炉厂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分局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分局法制科

新疆化肥厂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7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林薇华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主要是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原则上由行政复议机关处理,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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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9号。
2.案由:不服治安拘留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赵某,男,52岁,汉族,江苏省泗洪县人,系新疆天山锅炉厂二级库职工。
一审委托代理人:周某(系原告之妻),51岁,汉族,江苏省泗洪县人,新疆天山锅炉厂退休工人。
被告(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分局。
法定代表人:曲某,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分局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齐某,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分局法制科副科长;贺某,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分局法制科干部。
第三人:付某,女,55岁,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新疆化肥厂退休工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薇华;代理审判员:张登民张刚。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文秀;审判员:库都斯王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5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7月27日(依法延长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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