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等诉湖南省黔阳县公安局熟坪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由:
行政补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熟坪派出所

黔阳县公安局法制办

文书字号:
湖南省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3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1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代那 单位:
本案的关键是对“不去发案现场进行勘验,也未向三位提供线索的证人调查”是否属不履行法定职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六)项证据的规定、第七十一条关于勘验、检查的规定,这是侦查工作法定程序也是查明案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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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黔阳县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28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38号。
2.案由:要求履行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向某,男,汉族,农民,住黔阳县。
原告(被上诉人):向某1,男,汉族,农民,住黔阳县
原告(被上诉人):蒋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上诉人):黔阳县公安局熟坪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杨某,熟坪派出所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严某,黔阳县公安局法制办主任;张某,黔阳县公安局法制办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黔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启元;审判员:徐均善沈满堂。
二审法院:湖南省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汉林;代理审判员:朱国明龚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9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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