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不服永修县公安局收容教育案
案由:
教育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永修县图书馆

江西省天平律师事务所

永修县公安局

永修县公安局

文书字号: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0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余启球 单位:
收容教育是通过限制一定人身自由,集中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的一种行政处罚的辅助手段和行政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近几年实施的一种新的行政行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一些腐朽的资产阶级思想乘机渗入,在我国绝迹多年的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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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2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19号。
2.案由:不服收容教育。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邱某,女,21岁,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待业,精神病患者。住永修县。
法定代理人:邱某1(原告之父),男,58岁,湖南省攸县人,永修县图书馆干部。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熊本祥江西省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永修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吴某,永修县公安局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余某、范某,均系永修县公安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永修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季单正;审判员:刘富俊;代理审判员:冯工。
二审法院: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启球;审判员:周美荣;代理审判员:张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6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7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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