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服上海市奉贤县公安局收容审查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奉贤县鸿翔金属制品厂

上海市奉贤县公安局

奉贤县公安局

奉贤县公安局

上海市公安局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3月0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胡平 单位:
收容审查是指公安机关对于具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要查清罪行的人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这说明,被收容审查的对象,前提必须是构成轻微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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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奉贤县人民法院(1992)行初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11号。
2.案由:不服收容审查。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男,36岁,上海市奉贤县人,奉贤县鸿翔金属制品厂职工。
被告(上诉人);上海市奉贤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上海市奉贤县公安局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陈某1,男,奉贤县公安局干部。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蒋某,男,奉贤县公安局干部。
二审委托代理人:房某,女,上海市公安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奉贤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平;审判员:吴水官;代理审判员:史育。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政权;代理审判员:邱燕陈亚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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