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货隆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房屋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海门县正余乡法律服务所

海门县货隆镇

货隆镇人民政府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4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秦广成 单位: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原告建房是否属非法占地。原告经批准在老宅基地上建房,批准用地75平方米,而实际建房69.40平方米,少占地5.6平方米。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认定原告所建楼房属非法占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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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海门县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35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42号。
2.案由:不服限期拆除房屋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男,63岁,汉族,江苏省海门县人,农民,住海门县。
一审委托代理人:赵森,海门县正余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某1,系李某之子,33岁,汉族,农民,住海门县。
被告(上诉人):海门县货隆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许某,海门县货隆镇镇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何某,货隆镇人民政府干部;许秋玉,货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海门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旭东;代理审判员:陆惠兵黄惠兰。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秦广成;审判员:崔巍;代理审判员:袁竞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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