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四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拆除违章建筑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共四平市委政法委

四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平市规划管理处

文书字号: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0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宋纯新 单位:
本案是一起原告违法违章建筑、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动机、目的正确,但却败诉的“不服城市规划管理强行拆除赔偿案”,一审判决内容、二审维持原判意见都是正确的。
本案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四平市城市规划管理处不具备行政违法责任的主体资格。...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1992)行初字第9号。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3号。
2.案由:不服拆除违章建筑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男,40岁,汉族,吉林省梨树县人,中共四平市委政法委干部,住吉林省四平市。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周某,女,38岁,汉族,吉林省四平市人,住吉林省四平市。
被告(上诉人):四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白某,四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赵某,四平市规划管理处处长;夏景范,四平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喜文;代理审判员:王军;代理审判员:王晓东。
二审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恩富;审判员:刘继元;代理审判员:王君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7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1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