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某不服徐州市郊区规划管理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案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徐州市邮电局

徐州市矿区律师事务所

徐州市郊区规划管理处

郊区规划处

郊区规划处

徐州市大众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袁宗民 单位:
1.《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居民私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可以由其委托的区或镇人民政府核发……”。这里的委托属法规授权,但仅限于居民私人住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徐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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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徐州市郊区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33号。
2.案由:不服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车某,女,61岁,汉族,徐州市人,无业,住徐州市云龙区。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崔某,系原告之女,徐州市邮电局职工。
一审委托代理人:徐旭徐州市矿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徐州市郊区规划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谢某,徐州市郊区规划管理处处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段某,郊区规划处工作人员。
一审委托代理人:朱某,郊区规划处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诉人):陈某,男,50岁,汉族,徐州市人,工人,住徐州市云龙区。
二审委托代理人:冯涛徐州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徐州市郊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锋;审判员:包新建林桂成。
二审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辉;审判员:傅明刚;代理审判员:梁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9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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