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某等不服上海市南市区规划土地管理局颁发建筑执照案
案由:
行政执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汽车空调器厂

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南市区规划土地管理局

上海市南市区规划土地管理局

上海华夏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

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

上海华夏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3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桂兴 单位:
被告颁发92—218号建筑工程执照,允许第三人在港机新村46号原址改建商品房,虽确定建设项目地点门牌号与另一处房屋门牌号相同,但原房沿用港机新村46号,且五百分之一地形图上确定商品房规划红线与门牌号相符,故不影响被告颁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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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1992)行初字第41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23号。
2.案由:不服颁发建筑执照。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勾某、王某、陈某、周某、徐某、施某、周某1、邱某、刘某、任某、周某2、姚某、周某3、周某4、祝某、陈某1、徐某1、冷某、解某、吴某、汪某、徐某2、郑某、张某、张某1、马某、苏某、王某1、姜某、周某5、张某2、房某、孙某、伍某、胡某、张某3、杨某、何某、张某4等三十九人。
原告诉讼代表人:勾某,男35岁,汉族,上海汽车空调器厂职工,住上海市;王某,男,43岁,汉族,上海市毛麻公司职工,住上海市。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张盈东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红春,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南市区规划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1,上海市南市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俞某,上海市南市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干部;章某,上海市南市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干部。
第三人:上海华夏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上海华夏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杜产明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骆某,上海华夏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洽喜;审判员:王桂兴;代理审判员:许胜平。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廷家;代理审判员:邱燕宇晓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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