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下村民委员会不服磐安县人民政府确定山林权属决定案
案由:
船舶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溪下村民委员会

浙江省金华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金华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磐安县人民政府

磐安县林业局

流岸村民委员会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9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符六文 单位:
1.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县人民政府下文吊销原登记的一处山林所有权是否合法,而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础是确认该山林权属为第三人所有是否正确,对此,一、二审法院均查明,该山林从历史到现状,从权属登记的证据到经营管理的事实,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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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1992)行初字第4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13号。
2.案由:不服确定山林权属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磐安县双峰乡溪下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邵某,溪下村民委员会主任。
一审委托代理人:韦力浙江省金华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某,男,47岁,汉族,农民,住磐安县。
二审委托代理人:韦力浙江省金华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磐安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某,磐安县人民政府县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张某,男,36岁,汉族,系磐安县林业局副局长,住磐安县;蒋浪舟:浙江省磐安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磐安县仁川镇流岸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流岸村民委员会主任。
一审委托代理人:杨某1,男,34岁,汉族,农民,住磐安县;杨某2,男,58岁,汉族,农民,住磐安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光洪;审判员:陈旭明钟向东。
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符六文;审判员:吴明哲;代理审判员:陈振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3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9月15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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