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等不服临桂县工商局罚款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临桂县宛田森工站

临桂县律师事务所

临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临桂县工商局市场股

临桂县工商局

临桂县工商局市场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5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福平 单位:
1.法律、法规规定,木材属专营和归口经营的商品,除指定单位经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林业部门收购木材时,常规做法是:先将林农运来的木材进行检尺,并记在检尺单上,然后林农凭检尺单结账。木材检尺完毕要在木材上打斧印,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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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1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9号。
重审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15号。
2.案由:不服罚款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重审原告):吕某,男,1957年2月28日生,临桂县宛田森工站职工,住该县。
原告(被上诉人):赵某,男,1956年3月17日生,农民,住临桂县。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又名张某1),男,1962年11月2日生,农民,住临桂县。
一审、重审一审委托代理人:黄于山临桂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重审被告):临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程某,临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李某,男,临桂县工商局市场股股长。
二审、重审一审委托代理人:王某,临桂县工商局副局长。
二审、重审一审委托代理人:蒋某,男,临桂县工商局市场股副股长。
4.审级: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雷进忠;代理审判员:莫友连石剑。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军;代理审判员:严亚非刘福平。
重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友文;代理审判员:白志英李植秀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5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8月25日。
重审审结时间:199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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