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不服银川市工商局城区分局扣押财产、停业整顿处罚并要求行政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银川市朔方律师事务所

银川市朔方律师事务所

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分局

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分局

银川市郊区律师事务所

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分局

文书字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3)行再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1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吕秉岐 单位:
如前所述,本案案情虽并不复杂,但却经过了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又从民事诉讼转为行政诉讼。本案的反复实质上涉及到以下两个问题的认定:
1.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原告杨某得知儿子邢某被工商管理人员打伤后,即到鼓楼南街工商所去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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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1991)行初字第1号。
二审裁定书: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行终字第3号。
再审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3)行再字第1号。
2.案由:不服扣押财产、停业整顿处罚并要求行政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杨某,女,汉族,66岁,银川市人,系城区个体摊贩,住本市。
一、二、再审委托代理人:宁炳河,男,银川市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委托代理人:刘文锦,女,银川市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分局。
一、二审法定代表人:刘某,男,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分局局长。
再审法定代表人:唐某,男,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分局局长。
一、二、再审委托代理人:张志勇、韩瑞玺,银川市郊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委托代理人:任某,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分局干部。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尚京;代理审判员:黎明吕银芳。
二审法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洪模;审判员:霍蕴康范佐政。
再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秉岐;代理审判员:陈文礼张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3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7月22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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