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靖城镇尚寨村民委员会不服南靖市公路局赔偿及罚款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靖县靖城镇尚寨村民委员会

厦门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漳州市公路局

漳州市公路局派出所

南靖县林业局

南靖县林业局

南靖县林业局

文书字号: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世海 单位:
1.本案争议问题之一,是公路管理部门对尚寨村委会砍伐公路林木的行为是否享有行政管理权,对其进行处罚是否超越职权?一种意见认为,对乱砍滥伐或者毁坏公路花草林木,属森林法律法规调整的对象,不但应当适用森林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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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靖县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04号。
二审判决书: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14号。
2.案由:不服赔偿及罚款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南靖县靖城镇尚寨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某,南靖县靖城镇尚寨村民委员会主任。
一审委托代理人:吴某1,男,住南靖县;王某,男,退休干部,住漳州市。
二审委托代理人:卢侨生厦门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麦治平,邵武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漳州市公路局。
法定代表人:郑某,漳州市公路局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林某,男,漳州市公路局派出所所长,住漳州市;黄建明,漳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南靖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南靖县林业局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黄某,男,南靖县林业局干部,住南靖县;沈某,男,南靖县林业局干部,住南靖县。
二审委托代理人:沈某,男,南靖县林业局干部,住南靖县;林荣源,南靖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南靖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火生;人民陪审员:张燕清张达德。
二审法院: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增汉;审判员:孙巍;代理审判员:兰万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9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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