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水泥厂不服柳州市公路管理局赔偿损失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融安县水泥厂

融安县律师事务所

柳州市公路管理局

广西交通公安处公路公安分处

融安县支公司

融安县保险支公司

文书字号:
广西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4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绍勤 单位:
本案原告的车辆驾驶员超速行驶撞坏公路桥梁的部份设施的事实存在,且无异议。而争议的焦点在于该事件的性质及由哪个行政法规来规范问题。
1.正确分清本案的性质。该事件既属于交通事故,又属于路政违法案件,但侧重于路政违法案件。其理...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07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42号。
2.案由:不服赔偿损失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融安县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唐某,融安县水泥厂厂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范克昌融安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柳州市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柳州市公路管理局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某,广西交通公安处公路公安分处副处长;陆某,融安县党校教员。
第三人:周某,男,24岁,汉族,初中,汽车驾驶员,住融安县。
第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融安县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某,融安县支公司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杨某,融安县保险支公司副科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融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蒙仰;审判员:刘忠耀邓晓光。
二审法院: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贵崇;审判员:陈绍勤;代理审判员:张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3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