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某不服漳浦县环境保护局罚款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个体蓄电池

漳浦县律师事务所

漳浦县环境保护局

漳浦县环境保护局

文书字号: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0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振通 单位:
本案原告童某贮存大量的硫酸是事实,程家水井水质受污染是否是童某贮存硫酸造成的,即童某贮存硫酸与程家水井水质受污染是否存在着内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就成为案件的关键问题,也是双方在本案中争议的主要焦点之一。硫酸是一种污染物,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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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04号。
2.案由:不服罚款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童某,男,194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蓄电池修配工,住漳浦县。
委托代理人:林寿雁漳浦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浦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漳浦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1,男,汉族,漳浦县环境保护局干部,住漳浦县;李英明,男,汉族,漳浦县行政经济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振通;审判员:黄源荣;代理审判员:林旺成
6.审结时间:199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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