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不服武宣县金鸡乡人民政府限期停止采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柳州地区律师事务所

金鸡乡人民政府

金鸡乡人民政府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0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凡 单位:
该案主要涉及被告金鸡乡人民政府对原告作出限期停止开采通知书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是超越职权。
1.金鸡乡人民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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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3号。
2.案由:不服限期停止采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男,39岁,汉族,个体工商户,武宣县人,住武宣县。
原告(被上诉人):莫某,男,55岁,汉族,农民,住武宣县。
原告(被上诉人):银某,男,61岁,汉族,农民,住武宣县。
原告(被上诉人):莫某1,男,36岁,汉族,农民,住武宣县。
原告(被上诉人):莫某2,男,43岁,汉族,农民,住武宣县。
以上五原告(被上诉人)推举李某为其诉讼代表人。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谭康平柳州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梁胜琨,柳州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武宣县金鸡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1,金鸡乡人民政府乡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刘某,金鸡乡人民政府副乡长;韦剑萍,柳州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贵崇;审判员:陈绍勤;代理审判员:张帆。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覃启成;审判员:莫继学潘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6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19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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