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资贸易中心不服福州市技术监督局没收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州市物资贸易中心

福州市物资贸易中心

福州市技术监督局

福州市技术监督局

文书字号: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1993)初行字第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2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高翔 单位:
本案是在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和中国质量万里行之后技术监督部门查处的假冒伪劣钢材案件,社会影响较大。在审理中,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1.福州市技术监督局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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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1993)初行字第33号。
2.案由:不服技术监督局没收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福州市物资贸易中心,地址:福州市六一路六一新村11幢。
法定代表人:董某,福州市物资贸易中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47岁,福州市物资贸易中心副总经理;李石清,福州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技术监督局。地址:福州市杨桥中路杨南街83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福州市技术监督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男,53岁,福州市技术监督局干部:陈承华,福建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金康;审判员:高翔黄枫
6.审结时间:199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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