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协和金融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中国人民银行醴陵支行限期停业及罚款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协和金融实业有限公司

醴陵支行

文书字号: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1993)行字第0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5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荣伟 单位:
1.本案是经过复议,对复议维持原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对这种情况,如何确定被告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
展开

(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1993)行字第09号。
2.案由:不服限期停业及罚款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醴陵市协和金融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某,协和金融实业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银行醴陵支行。
法定代表人:田某,醴陵支行行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炎高;审判员:龚国理荣伟
6.审结时间:1993年5月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