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县第二建筑公司不服广安县农业机械局任免决定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安县第二建筑公司

四川省广安县律师事务所

广安县农业机械局

四川省南充地区法律顾问处

文书字号:
四川省广安县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0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5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苏建成 单位:
本案是一起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政案件。正确审理该案,在于人民法院抓住并解决了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关于二建司的性质问题。该案争论的焦点之一是农机局作为政府主管二建司的部门是否有权任免二建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二建司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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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广安县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02号。
2.案由:不服任免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广安县第二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广安县第二建筑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昌文四川省广安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维民,四川省广安县律师事务所特邀律师。
被告:广安县农业机械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广安县农业机械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子成,四川省南充地区法律顾问处律师;糜明熙,四川省广安县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伍明星;代理审判员:李勇梁芬
6.审结时间:199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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