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某不服海门县标准计量局产品质量监督罚款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海门县江滨乡法律服务所

江苏省海门县标准计量局

江苏省海门县标准计量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4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秦广成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谁是违法主体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罚措施是针对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而言的。如何认定本案中“蜂皇浆”的实际生产者和销售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首先,糖果厂办公会议记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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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海门县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12号。
2.案由:不服罚款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瞿某,男,52岁,汉族,江苏省海门县人,养蜂专业户,住海门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徐祖明,江苏省海门县江滨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吴光荣,江苏省南通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海门县标准计量局。
法定代表人:陆某,江苏省海门县标准计量局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杨某,江苏省海门县标准计量局副局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海门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品香;审判员:陈旭东;代理审判员:陆惠兵。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秦广成;审判员:崔巍;代理审判员:王建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2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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