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不服武进县港航监督处禁止离港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武进县港航监督处

武进县港航监督处

文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3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潘桂林 单位:
1.如何看待被告作出的禁止离港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本案的关键。原告提出,被告在行政管理中,发现原告违章后并未对原告发《违章通知书》,而直接作出禁止离港的决定是不当的。其实不然,原告的船只在严重超载的情况下,抗拒检查并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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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武进县人民法院(1992)行初字第4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1号。
2.案由:不服禁止离港。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孙某,男,36岁,汉族,江苏省阜宁县人,住江苏省阜宁县,船民。
一审委托代理人:沈独江苏省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卫:江苏省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武进县港航监督处。
法定代表人:潘某,武进县港航监督处处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魏某,武进县港航监督处副处长;时兴仁,武进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武进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伯欣;审判员:韦进和陈忌强。
二审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德安;审判员:潘桂林;代理审判员:张少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1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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