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不服海东地区监察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案
案由:
行政强制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

海东地区监察局

平安县律师事务所

平安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0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4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太银 单位:
本案涉及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法律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制作、不送达决定书,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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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01号。
二审判决书: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02号。
2.案由:不服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杜某,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伊某,该所科技开发部主任;李某,该所法律顾问。
被告(上诉人):海东地区监察局。
法定代表人:郭某,海东地区监察局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刘喜全平安县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云峰,青海省对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刘喜全平安县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惠源,海东地区监察局科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有才;代理审判员:唐永红张松花。
二审法院: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秦西歧;审判员:拉有珍许正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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