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32户农民不服高板镇人民政府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
案由:
违法发放贷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金堂县律师事务所

高板镇人民政府

高板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书字号: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0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4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顺强 单位:
农民负担问题已成为1993年的热点、难点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同时发文,要求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地法院认真审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同年6月,国务院又砍掉了37项在农村的集资、基金及收费项目。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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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03号。
2.案由:不服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3.诉讼双方
原告(诉讼代表人):李某,男,54岁,农民,住金堂县。
原告(诉讼代表人):唐某,男,57岁,农民,住金堂县。
原告:粟某,男,55岁,农民,住金堂县。
原告:李某1,男,42岁,农民,住金堂县。
原告:李某2,男28岁,农民,住金堂县。
原告:李某3,男,29岁,农民,住金堂县。
原告:唐某1,男,65岁,农民,住金堂县。
原告:唐某2,男,33岁,农民,住金堂县。
原告:李某4,男,41岁,农民,住金堂县。
原告:李某5,男,56岁,农民,住金堂县。
原告:李某6,男,31岁,农民,住金堂县。
原告:唐某3,男,33岁,农民,住金堂县。
原告:李某7,男,68岁,农民,住金堂县。
原告:赖某,男,38岁,农民,住金堂县。
原告:唐某4,男,59岁,农民,住金堂县。
原告:李某8,男,60岁,农民,住金堂县。
原告:李某9,男,32岁,农民,住金堂县。
原告:赖某1,男,63岁,农民,住金堂县。
原告:赖某2,男,55岁,农民,住金堂县。
原告:李某10,男,53岁,农民,住金堂县。
原告:李某11,男,40岁,农民,住金堂县。
原告:唐某5,男,62岁,农民,住金堂县。
原告:唐某6,男,60岁,农民,住金堂县。
原告:唐某7,男,27岁,农民,住金堂县。
原告:粟某1,男,27岁,农民,住金堂县。
原告:罗某,男,26岁,农民,住金堂县。
原告:赖某3,男,72岁,农民,住金堂县。
原告:李某12,男,57岁,农民,住金堂县。
原告:李某13,男,23岁,农民,住金堂县。
原告:谭某,女,60岁,农民,住金堂县。
原告:罗某1,男,61岁,农民,住金堂县。
原告:李某14,男,59岁,农民,住金堂县。
委托代理人:刁清云金堂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板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彭某,高板镇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2,高板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周某,高板镇人民政府财办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金堂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守平;代理审判员:何国盛陈虹
6.审结时间:1993年4月12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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