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核发离婚证书案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天津市第二自行车厂

和平区新兴街法律服务所

红桥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西于庄街办事处

天津海光工业公司加工厂

文书字号: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7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高若敏 单位:
1.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本案被告对第三人核发离婚证书,作出解除第三人婚姻关系、明确财产分割的行为,是其法定职责。但是,被告在没有依法审查的情况下,凭主观臆断,批准了两第三人的离婚协议,将尚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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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4号。
2.案由:不服核发离婚证书。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74岁,天津市第二自行车厂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于明武,和平区新兴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王起亮(与原告系师徒关系),南开医药厂工人,住南开区。
被告: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红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岳某,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西于庄街办事处副主任;陈某,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李某1,男,43岁,天津海光工业公司加工厂工人(原告之子)。
第三人:杨某,女,46岁,无业(李某1之妻,原告儿媳)。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彩云,审判员:刘学勤;代理审判员:詹颖
6.审结时间:199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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