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故意杀人案 不作为犯罪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02)阜刑初字第35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1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智明 单位: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间接故意杀人案。故意杀人罪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形式,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形式。张某、戴某的犯罪行为的表现为不作为。
不作为即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实施有义务有能力有条件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犯罪行为,必须同时...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02)阜刑初字第354号
2.案由: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光
被告人:张某,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江苏省阜宁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2年7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戴某,女,1968年2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2年8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徐文海江苏盐城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刘智明;审判员季益岭张益
6.审结时间:2002年11月4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