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02)丰刑初字第2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2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雅宣 单位: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增的罪名。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部分不法商人为牟取个人非法利润而采取一些不法手段坑害人,如假酒、假药、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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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02)丰刑初字第22号
2.案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男,1960年6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县,汉族,小学文化,水发品个体加工户。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01年5月15日被羁押,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次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肖志云泉州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傅金波,泉州泉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余某1,又名朱某,女,1960年5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县,汉族,文盲,水发品个体加工户。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01年5月15日被羁押,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次月26日被逮捕,同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永松泉州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昌明,泉州泉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少梅,人民陪审员肖金溪吴奇树
6.审结时间:2002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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