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集资诈骗案
案由:
合同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宁刑终字第18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9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陆世慈 单位:
标会是一种社会成员将自己的钱款定期交给会首,再由会首定期召集全体会员以标会款为对象进行竞标,由支付利息最高的会员中标,取得会款的使用权,会员到期从会首取本息的一种集资形式,它兼存款、投资的性质于一身。由于民间标会往往涉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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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2002)寿刑初字第44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宁刑终字第182号
2.案由:合同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立斌
被告人(上诉人):魏某,女,45岁,汉族,福建省寿宁县人,下岗工人。
一、二审辩护人:范希伟,男,52岁,系被告人魏某丈夫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缪义文;审判员何世冬范希耀
二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世慈;代理审判员黄炜朱豪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8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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