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故意杀人案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02)天刑初字第27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0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邵玲 单位:
从案件事实看,法医鉴定被害人死亡原因系内脏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行为人自己也供述李某被拖出车后还“哼哼”了两声,另有医院病历证明,被害人被撞昏迷有45分钟,在送至医院后约一分钟左右死亡。由此可以充分认定,被害人被撞后,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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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02)天刑初字第279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永红
被告人:丁某,男,1974年12月1日生,汉族,江苏常州市人,高中文化,系出租车驾驶员。2002年4月2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5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高晓霞江苏常州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晓峰,江苏常州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邵玲;人民陪审员夏玉珍汤云高
6.审结时间:200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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